质检总局关于批准“氩中氮气体标准物质”等58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和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12〕607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氩中氮气体标准物质”等58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和换发标准物质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氩中氮气体标准物质”等58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另外,经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氩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等6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氢中氮气体标准物质”等179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3)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1.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
3.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