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中药民族药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为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药材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维吾尔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顺利实施,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中药民族药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我区地方中药民族药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近年来,为加强对中药民族药的监管,自治区药监局陆续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药材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维吾尔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但部分品种由于缺乏标准物质,难以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制约了标准的实施和应用。《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区地方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除国家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将由自治区药检院自行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推进我区地方中药民族药标准物质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做好我区标准物质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为我区中药民族药产业可持续性发展注入强劲支持。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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